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5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521民初1980号 |
案号 |
(2017)皖0521执1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霍尚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归还原告周可然借款本金500000元,约定利息160000元,合计本息660000元。并按本金500000元,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6月1日始至实际还清上述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霍尚前、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归还原告周可然借款本金200000元(其中100000元不计利息),约定利息32000元,合计232000元。并按借款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500000元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0元,原告周可然负担300元,被告霍尚前、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负担6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9-06 |
发布时间 |
2017-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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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霍尚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793587488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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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17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