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军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01********5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2民初4424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华于2018年5月22日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二、被告李军华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90731.35元、利息及滞纳费9830.26元(利息、滞纳费暂计算至2019年3月18日,此后的利息、滞纳费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合计100561.61元;三、被告李军华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5元;四、上述二、三项合计101566.61元,此款限被告李军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付清;五、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军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6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11.5元,被告李军华负担116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