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凡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1********0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9327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曾凡萍、曾凡良、芦溪县金鸡岭采石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易新贵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4元,减半收取3652元,保全申请费2521元,合计6173元,由曾凡萍、曾凡良、芦溪县金鸡岭采石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