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运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8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81民初1220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运全欠陈桂香借款本金25 000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3 000元,于2019年2月4日前支付5 000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7 000元,于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7 000元,余款3 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二、若李运全未按上述任一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陈桂香不放弃要求李运全给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5 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0日起,按每月300元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且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三、无其他争执。本案受理费682.5元,减半收取341.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3元,共计714.25元,由李运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