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宏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68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陈宏晓、张玉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刘广东借款本金15749.7元及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7元,由刘广东负担157元,陈宏晓、张玉梅共同负担6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1 |
发布时间 |
2020-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