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26********3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129民初379号 |
案号 |
(2020)湘1129执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勇、刘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邱建湘借款62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邱建湘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985元,由被告唐勇、刘玉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