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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香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824********03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03民初1833号
案号
(2020)湘1003执6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香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温伟忠借款本金10000元;二、限被告杨香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温伟忠逾期利息672元(从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共409天按年利率6%计算:10000×6%÷365×409=672,后期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已由原告温伟忠预交),由被告杨香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5-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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