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香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4********03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3民初1833号 |
案号 |
(2020)湘1003执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香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温伟忠借款本金10000元;二、限被告杨香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温伟忠逾期利息672元(从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共409天按年利率6%计算:10000×6%÷365×409=672,后期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已由原告温伟忠预交),由被告杨香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