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4********8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03民初6306号 |
案号 |
(2020)湘0103执2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靖宇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借款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从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彭靖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被告刘俊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