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忠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2********4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002民初4778号 |
案号 |
(2020)湘1002执9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曹忠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石满英、彭林、彭招富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817384.2元;二、驳回原告石满英、彭林、彭招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11元,由被告曹忠德负担12192元,由原告石满英、彭林、彭招富81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14 |
发布时间 |
2020-05-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