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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忠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2********4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1002民初4778号
案号
(2020)湘1002执9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曹忠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石满英、彭林、彭招富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817384.2元;二、驳回原告石满英、彭林、彭招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11元,由被告曹忠德负担12192元,由原告石满英、彭林、彭招富81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2-14
发布时间
2020-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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