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沙河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1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502民初955号 |
案号 |
(2018)冀0502执恢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沙河市昊天微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志勇3 000 000元,并自2014年10月11日起到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二、被告南和县延宾玻璃有限公司、河北博亚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增峰、兰占军、赵卫国、赵彩娥、王延宾、刘美英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 600元,减半收取为17 800元,诉讼保全费5 000元,由各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02 |
发布时间 |
2018-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冀0502执恢8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4-02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46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文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00771318180U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沙河市兴固村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