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尹淑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3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1535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30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陈法柳、尹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8年6月20日止的利息5 643.33元,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050元,由陈法柳、尹淑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时间 |
2020-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