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星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2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6124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龙星亮欠原告罗铁兴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前期利息截止2018年7月13日尚欠19 200元;后期利息从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2%的标准计算);分两次付清:1.被告龙星亮自愿于2019年2月1日前偿还原告罗铁兴前期利息19 200元;2.被告龙星亮自愿于2019年5月30日前偿还原告罗铁兴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2%的标准计算);二、如被告龙星亮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履行支付义务,原告罗铁兴可就本案全部剩余本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就此了结;四、本案诉讼费2686元,减半收取1343元,被告龙星亮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