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耀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8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3986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恢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胡耀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观生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的利息156 250元和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93元,减半收取4446.5元,由胡耀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