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02********6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903民初4651号 |
案号 |
(2020)湘0902执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龚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银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3629.80元,利息18881.44元,违约金6534.17元,共计199045.41元(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以173629.80元为基数,按领用合同规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被告龚涛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