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定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22********2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1623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8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吴定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费294 884.26元及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限吴定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损失333 749.5元及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 439元,申请保全费4 970元,合计17 409元,由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2 409元,吴定生负担15 000元。判决如下:一、限吴定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费294 884.26元及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限吴定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损失333 749.5元及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 439元,申请保全费4 970元,合计17 409元,由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15000元,吴定生负担2409元。判决如下:一、限吴定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费294 884.26元及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限吴定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损失333 749.5元及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三、驳回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 439元,申请保全费4 970元,合计17 409元,由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15000元,吴定生负担240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6-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