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桂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5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2民初882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恢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何桂洋赔偿原告刘亮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医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损失116157.82元,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99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4069元,由原告刘亮负担2848.3元,被告何桂洋负担1220.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