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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桂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2********5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422民初882号
案号
(2020)湘0422执恢1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何桂洋赔偿原告刘亮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医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损失116157.82元,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99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4069元,由原告刘亮负担2848.3元,被告何桂洋负担1220.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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