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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春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3********9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81民初8278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23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唐春山、邹喜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刘光忠借款本金人民币10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自2015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已支付利息30 000元),且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唐春山、邹喜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刘光忠借款本金人民币5 000元,且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402元,减半收取1 701元,由唐春山、邹喜文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3-01
发布时间
2020-05-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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