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5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民初1578号 |
案号 |
(2019)湘01执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众友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借款本金20 000 000元及利息627 394.39元(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剩余利息及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剩余利息自2017年5月22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7日,逾期罚息自2018年1月8日起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湖南大洲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望城区高塘岭镇文源路文源商贸城2#、3#栋10号、114号、116号、117号、118号、119号、120号、121号、125号、128号、129号、131号、132号、134号、135号、136号、137号、138号、139号、161号、164号、165号、166号、169号、170号、171号、172号、173号、177号、180号、184号、185号、189号、192号、194号、196号、197号、1100号、1111号、1112号共计40套房屋(权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71401085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戴翔、张晓珊、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湖南众友实业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戴翔、张晓珊、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湖南众友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被告湖南大洲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在行使上述第二项优先受偿权后仍未受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大洲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湖南众友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4 937元,由被告湖南众友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大洲置业公司、戴翔、张晓珊、湖南麓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0900元,由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负担40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时间 |
2019-04-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湘01执68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773294.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4576580124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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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桔洲社区桔洲景区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