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2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1891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37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罗大树、罗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包含至2018年4月20日的结欠利息11449.76元及自2018年4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罗大树、罗灿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