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金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85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6469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蒋金成欠张隆坤货款本金172 400元,由蒋金成于2018年11月17日之前20 000元,于2019年2月4日之前支付80 000元,余款72 400元于2019年2月24日之前付清;二、如果蒋金成未按照上述第一项内容按时足额支付,则张隆坤需向蒋金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2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偿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且张隆坤有权自蒋金成逾期之日起就蒋金成未履行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张隆坤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其他无争执。本案受理费5 490元,减半收取2 745元,由蒋金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5-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