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文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26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3749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田文球、谢名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贺剑借款本金人民币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100 000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贺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320元,减半收取1 1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 120元,合计2 280元,由贺剑负担80元,由田文球、谢名辉共同负担2 2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1 |
发布时间 |
2020-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