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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文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3********26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81民初3749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23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田文球、谢名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贺剑借款本金人民币1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100 000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贺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320元,减半收取1 1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 120元,合计2 280元,由贺剑负担80元,由田文球、谢名辉共同负担2 2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3-01
发布时间
2020-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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