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9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3868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唐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洪秋借款本金25000元;二、驳回徐洪秋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由徐洪秋负担125元,唐佳负担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