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8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6347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彭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邹修礼截至2016年5月20日的逾期还款利息1万元以及后续利息(计算方式: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邹修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8元由邹修礼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