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艳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0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6512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26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金艳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文嫦借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8元,由金艳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