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1********22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721民初916号 |
案号 |
(2020)湘0721执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刘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湖南省安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8 53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2日止),后期利息按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偿清止;二、罗试其对刘莉偿还湖南省安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 670.76元,减半收取1 335.38元,由刘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