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2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6188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7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罗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李浪借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4000元);二、驳回李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0元,由罗方负担。判决如下:一、罗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李浪借款本金30 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 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4000元);二、驳回李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0元,由罗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时间 |
2020-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