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段辉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5********68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82民初510号 |
案号 |
(2020)湘0482执恢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段辉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文小红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18年4月24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偿清日止。二、被告詹先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尹治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段辉煌、詹先武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