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雷大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326********37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923民初2695号 |
案号 |
(2020)湘0923执6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雷大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48304.14元,逾期加收利息23691.84元,本息合计101995.9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止,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计收至清偿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雷大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