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04********3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5480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黄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王藏兵借款 1 120 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5日起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起计算;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王藏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黄平负担7000元,王藏兵负担4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