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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福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3********90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423民初638号
案号
(2019)湘0423执恢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文玉兰、彭泗、彭建香与被告赵福昌于2018年6月6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二、被告赵福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文玉兰、彭泗、彭建香赔偿款284 962.02元。三、驳回原告文玉兰、彭泗、彭建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文玉兰、彭泗、彭建香负担98元,被告赵福昌负担5552元;财产保全费2457元,由原告负担650元,被告赵福昌负担180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11-20
发布时间
2020-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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