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福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3********9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3民初638号 |
案号 |
(2019)湘0423执恢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原告文玉兰、彭泗、彭建香与被告赵福昌于2018年6月6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二、被告赵福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文玉兰、彭泗、彭建香赔偿款284 962.02元。三、驳回原告文玉兰、彭泗、彭建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原告文玉兰、彭泗、彭建香负担98元,被告赵福昌负担5552元;财产保全费2457元,由原告负担650元,被告赵福昌负担180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