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9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1171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刘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49949.53元、透支利息10986.22元、违约金2886.30元及手续费921.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2月6日止,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及结息方式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9元,由刘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