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建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9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5621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30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高建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邱自田货款370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7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高建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