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运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8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81民初1221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李运全欠陶功喜工资款18 777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2 000元,于2019年2月4日前支付3 000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3 000元,于2021年2月11日前支付3 000元,余款7 777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二、若李运全未按上述约定的任一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陶功喜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无争执。本案受理费269.5元,减半收取134.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7元,共计341.75元,由李运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