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8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9302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16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翁运驰、刘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谷林借款150 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5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720元,减半收取2 360元,由翁运驰、刘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