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01********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02民初1118号 |
案号 |
(2020)湘0702执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勇于2017年10月13日签订的(常农商护城)借字[2017]第144号《最高额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二、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76元(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18年10月20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唐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