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田宁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6********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127民初1383号 |
案号 |
(2020)湘1127执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田宁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廖俊宇借款本金13 400元及逾期利息(以13 4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田宁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6-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