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5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221民初2726号 |
案号 |
(2019)宁0221执6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一刀利广告装璜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1027335.37元(利息计至2018年7月4日),本息合计3027335.37元;二、被告宁夏一刀利广告装璜玻璃有限公司按月利率15.7625‰向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5日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借款本金产生的相应利息;三、被告宁夏金豹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刘宝、刘娟、刘洋、陈霞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金豹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刘宝、刘娟、刘洋、陈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一刀利广告装璜玻璃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胡啸、王小梅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北街寺南小区14号楼2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60440号)、银川市兴庆区南园一村10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401454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他项证书记载的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1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一刀利广告装璜玻璃有限公司、宁夏金豹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刘宝、刘娟、刘洋、陈霞、胡啸、王小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发布时间 |
2019-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宁0221执60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01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