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7********6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127民初310号 |
案号 |
(2020)湘1127执4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邓志勇于2017年4月底归还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721.8元;二、自2017年4月24日起,由被告邓志勇按季结息给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三、被告邓志勇于2018年3月24日前归还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 000元及剩余利息(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被告邓志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蓝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