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06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03民初7208号 |
案号 |
(2020)湘0103执2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贷款本金215285.53元,及截至2019年7月8日的贷款利息7948.83元;二、由被告周扬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上述贷款本金自2019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产生的贷款利息(以实欠贷款本金为基数,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照实计付),并与上述贷款本金一并清偿;三、限被告周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律师代理费11 161元;四、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对被告周扬名下的抵押物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物流大道8号恒广国际物流园a14栋504室(产权证号:湘(2018)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47964号),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周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 408元,由被告周扬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