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23********6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647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刘宏借款本金85000元并给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自2018年12月15日起以85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刘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 570元,由刘宏负担199元,由谢军负担3 37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