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建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90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民初5233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恢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邱建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钟定明借款本金51 000元及利息12 784元(利息计算方式:以51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17日止)。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697元,由邱建生负担。判决如下:限邱建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钟定明借款本金51 000元及利息12 784元(利息计算方式:以51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17日止)。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697元,由邱建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时间 |
2020-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