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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03********2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81民初7984号
案号
(2020)湘0181执恢3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郴州市阳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邹学军、罗永全支付租赁费用69 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69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邹学军、罗永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732元,减半收取866元,由浏邹学军、罗永全负担1元,由郴州市阳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6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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