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仕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3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81刑初439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5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仕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9月11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兴兵因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二万零九百四十九元四角九分由被告人李仕富赔偿,扣除已赔偿的一万六千元,余款四千九百四十九元四角九分,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07-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