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2********7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刑终363号 |
案号 |
(2020)湘0702执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0702刑初5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六项;二、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0702刑初5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召财、张翠菊、刘倚玲经济损失人民币22 769.1元,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端妹经济损失人民币21 168.5元,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桂贤、覃福见、覃欣如经济损失人民币19 944.6元,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天明、楼美玲、章贺丹、章芮涵、章诩涵经济损失人民币37 998.2元,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贺丹经济损失人民币8119.6元。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已垫付的人民币1万元交强险医疗费用由三名伤者即邹昕祥、章贺丹、章芮涵分别分配人民币1853元、6902元、1245元;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召财、张翠菊、刘倚玲经济损失人民币199 853.1元、周端妹经济损失人民币185 804.1元、胡桂贤、覃福见、覃欣如经济损失人民币175 060.8元、邹昕祥经济损失人民币24 697元、章天明、楼美玲、章贺丹、章芮涵、章诩涵经济损失人民币333 524元、章贺丹经济损失人民币79 153.2元、章芮涵经济损失人民币1907.8元;五、原审被告人周红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召财、张翠菊、刘倚玲经济损失人民币691 214.2元(已支付15 000元)、周端妹经济损失人民币642 624.4元(已支付15 000元)、胡桂贤、覃福见、覃欣如经济损失人民币605 467.4元(已支付15 000元)、邹昕祥经济损失人民币85 417.5元、章天明、楼美玲、章贺丹、章芮涵、章诩涵经济损失人民币1 153 530.6元(已支付15 000元)、章贺丹273 760.3元、章芮涵6598.2元;六、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符召财、张翠菊、刘倚玲经济损失人民币96 381.6元(已支付10 000元),周端妹经济损失人民币89 606.3元(已支付10 000元),胡桂贤、覃福见、覃欣如经济损失人民币84 425.2元(已支付10 000元),邹昕祥经济损失人民币11 910.5元,章天明、楼美玲、章贺丹、章芮涵、章诩涵经济损失人民币160 846.2元(已支付10 000元),章贺丹经济损失人民币38 172.7元,章芮涵经济损失人民币9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