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6********2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981民初3896号 |
案号 |
(2018)闽0981执1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祥光、张雪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883,383.94元和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2月22日利息为314,795.87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福安市赛岐旺旺玻璃有限公司、福安市金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郭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福安市赛岐旺旺玻璃有限公司、福安市金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郭芳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陈祥光、张雪花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7-10 |
发布时间 |
2018-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