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志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81********2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2民初1394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周志坚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9862元,逾期违约金573.27元,手续费49元及利息(其中2017年11月7日前的利息为2027.42元,2017年11月7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元,由被告周志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