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付申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84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81民初4345号 |
案号 |
(2020)湘0181执4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付申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黄细忠工资款5 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付申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