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艳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04********20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421民初8号 |
案号 |
(2019)湘0421执恢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继东、蒋艳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俊春借款本金1 940 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8年1月2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俊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 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 260元,由被告刘继东、蒋艳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