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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艳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04********2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421民初8号
案号
(2019)湘0421执恢2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继东、蒋艳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俊春借款本金1 940 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8年1月2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款项还清时止);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俊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 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 260元,由被告刘继东、蒋艳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10-14
发布时间
2020-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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