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荣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22********8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922民初3088号 |
案号 |
(2020)湘0922执5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桃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刘荣华、刘青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建斌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1月29日的利息16500元,共计116500元。2018年11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被告刘荣华、刘青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桃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