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01********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202民初5148号 |
案号 |
(2020)湘1202执1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琼、陈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支行分期本金326 797.49元,利息8739.62元、滞纳金3163.75元,手续费8343.8元,共计347 044.66元,并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琼、陈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鹤城区支行支付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2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3元,减半收取3246.5元,由被告王琼、陈彬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